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数据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建立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钦州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纲要(2022-2035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以及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能见度、水汽、天气现象、日照、雷电、蒸发、雪深、酸雨、云、辐射、地温、土壤温湿度、负氧离子、大气成分等)探测功能的仪器、装备和探测大气中气象变化的气象雷达等,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导航卫星遥感水汽站(GNSS/MET)、大气成分监测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料共享的内容有:气象探测设施的制造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探测标准、探测精度、探测数据格式、探测数据存储方式、探测数据传输方式、降水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三条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的根本原则,通过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一张网”管理,提升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都应当服从统筹规划和布局,按规定汇交、共享探测数据。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大数据管理、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建立钦州市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组成联络工作组。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牵头建立钦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一张网”,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并且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探测设施站网相互连通、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联络工作组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气象行业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和年度资本预算,合理地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探测设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利用水平。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应当结合钦州市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及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布局,着重对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区域及人口密集区域等进行规划。
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主要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
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统计调查,定期向联络工作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
第七条各部门设置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一公布本市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的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探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第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数据汇交的监督管理,通过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促进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按行业管理规定汇交气象探测数据,纳入钦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企业、机构和个人等多方参与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涉密涉外气象数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市气象探测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一样的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钦州市气象探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应用平台实现气象数据共享。提供气象数据共享各方应当同时承担其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服务效益。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气象探测数据在各行业领域特别是特色农业、重点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人口密集公共区域等方面的应用和研究,充分的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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