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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09 08:05:45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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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30日查看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矿井505-7采场6名作业人员未贴身带着自救器,班组未带着气体检测仪;2.现场查看时井下都会存在员工吸烟现象。2024年10月11日查看时再次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矿山903-7有1名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运用自救器,班组未贴身带着气体检测仪。2.矿山未履行入井人员检身准则。

  6.处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处分内容:对该单位作出 针对问题1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针对问题2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合计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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