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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这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罚超120万

作者: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18 09:07:26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牛街庄片区42-5号

  云南金明源印刷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4月25日、5月25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原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你公司2021年10月新建设安装1台柔版印刷机,2022年底新建了1台类型SC印刷机,均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公司1台SC印刷机(型号:CX104-9+YYL)于2021年10月新建安装好后,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22年5月投入生产;3.公司博斯特9色凹印生产线正常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异常,废气通过公司设置在生产车间接RTO处理系统A的管道间(车间抽风机出口顶端)的旁路排放口直排,根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DSHJ-XC33-01-ZL)显示,该旁路排放口所排放的气体有非甲烷总烃污染物;4.公司废气排放口在线日检查时,非甲烷总烃均恒定为7.13mg/m3,公司未及时做处理并将故障情况上报环保有关部门,且上传数据标识为正常、公司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温压流分析仪电流输出量程与工控机内电流输出量程设置不一致,导致在线监测烟气流量数据减小,2023年5月25日11:34、11:43、11:51时手工监测烟气平均流速分别为11.1m/s、10.9m/s、11.5m/s,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烟气平均流速分别为5.24m/s、5.24m/s、5.24m/s、公司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未定期开展比对校验及全系统校准工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1013-2018)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设备购买合同、项目批复和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1.“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非我公司主观故意,是更换老旧设备、新厂搬迁等客观原因所致,目前两台设备环评资料已公示;2.我公司两条生产线目前处于技改调试状态,均未进行批量生产,请求减轻该两项处罚;3.我公司应急排放口属于原设计的具体方案,并非我公司自行改造,已于6月14日全部封闭,已积极完成整改;4.我公司在线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行为处罚过重,不是主观故意,且已完成整改,请求不予处罚。综上请求减免处罚。

  综合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公司提出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整改证据材料,对于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的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并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免于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努力配合,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大规模的公司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大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第四类“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污超标状况为不超标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十四)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49.42万元罚款;

  2. 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8.21万元罚款;

  3. 对你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处50.2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立马停止建设,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不得投入生产,同时你公司应当立即改正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捌仟叁佰元(1278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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